二、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差別上一段提到,比起一般保證人需要背負更大的連帶保證人責任,具體差別是什麼呢?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都一樣是幫人作保,提供「信用」給債權人,證明債務人有能力償還債務。當主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,根據民法739條「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。」
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為借貸契約,而債務人和保證人則是保證契約。保證人具有「補充性」,意思是保證人屬於「第2線責任」,當債款沒有辦法清償,債權方必須要先找主債務人要求償還(聲請強制執行等方法),如果仍要不到債款,才可以找保證人要,不能夠直接向保證人求償債款。如果債務人直接向你(保證人)求償,可以主張「先訴抗辯權」拒絕對方,先訴抗辯權民法745規定的很清楚「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」
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差別就在於「連帶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是不能主張的」,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相同,都需要負擔償還責任,當主債務人沒有依照約定償還債務時,債權人不需要和按照一般保證人的規定,需要先對主債務人追訴債款,可以依照連帶保證人契約直接請求履行全部債務。因此,就效力上來說,連帶保證人比一般保證人還要具有效力;就保證人來說,擔任連帶保證人將會更為不利,如果連帶保證人遇到脫產、主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情形發生,就必須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責任,所以如果是「連帶保證人」,必須負擔的清償責任會是算在自己的名下的,更有可能會影響到未來自己貸款時的信用紀錄!
(一)債務人死亡 連帶保證人還成立嗎?
債務人死亡,連帶保證人還是成立。
主債務人死亡,債務人的家屬可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,那麼身為連帶保證人的你,就必須揹負這筆債務。且根據民法740條規定,除非有另外規定,一般來說除了主債務,衍生的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等其他金額,都交由連帶保證人負責。連帶保證人死亡後,繼承人可以選擇是否繼承,只是身為保證人,只有責任沒有權利,因此擔任保證人前一定要三思,避免惹禍上身。
(二)公司倒閉 連帶保證人該如何處理?
陳董事是公司的股東,也擔任公司連帶保證人,當公司倒閉時,銀行(債權方)可以同時找公司、陳董事還錢,且陳董事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,銀行不需等公司拍賣財產,也不需要和連帶保證人協商,可以直接向陳董事要求還錢!因此今天如果陳董事已經辭職、撤資,記得要和公司確認,請其他董事擔任連帶保證人,才不會殃及池魚。
(三)無論如何都不要擔任保證人
不管是擔任本票連帶保證人,還是不動產買賣、融資保證人,只要牽扯上保證人都盡量避免,連帶保證人更是必須拒絕,有時迫於人情壓力,我們寧可以個人名義,小額借款給對方,換來不當保證人的條件,也算是自救、解套的辦法。迫於無奈下當了保證人,遇到不對勁也要趕快詢問律師,可以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,讓金貝殼幫助你進行免費諮詢。
提供幾個常見的連帶保證人範本,只要遇到類似的詞句,謹慎再謹慎:
放棄先訴抗辯權
乙方不履行,丙方應履行
連帶保證人
負連帶責任或一同責任